【集合】树立法律信仰的要求树立法律信仰的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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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树立法律信仰
2大学生如何在实践培养自己对法律的信仰?
3法律职业信仰规范是什么
4如何培育民众的法治信仰
推进法治建设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作为家未的建设者,我们要努力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办事,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要求。青少年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受益者,更应该成为参与者和推动者。
学会依法办事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采用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自觉的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合法利益。
树立法律信仰尊崇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
一是优化法治文化环境。学校教育讲究环境熏陶,法治文化环境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养成具有重要影响。
二是端正权利义观念。法律以权利义为核心内容,法治思维以权利义研判为主线。既定的法律规范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同的评判标准。在法律上,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理由。凭借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获得了法律认可的正当性。
三是注重办事程序公正。优化法治文化环境,是为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端正权利义观念,是为了帮助大学生从实体上认识法律的本质。注重程序公正,则有利于感受法律的价值。程序公正,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同样被否定。因此,高校管理者作决策办事情的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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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
可是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
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
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英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
此刻,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自由的竞争,随之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家是为社会服的,而不是社会为家服的;社会是目的,家是为公众服的工具。潘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
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家手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
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
4加强对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人民的意志,违背的领导,也会损害全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
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在现在功利主义横行的社会,一种信仰是凝聚民众的有效手段,而一种科学性的信仰则是更为令人信服的,据此,法律信仰被学者提出,一种科学性的信仰出现在大众面前,而法律职业者在这里又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如何将法律信仰这种科学性的信仰带给民众是摆在法律职业者面前的一个难题,而笔者在这里提出一种法律信仰下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者以这种法律职业道德要求自身,以这种方式向民众展示法律的爱,让法律制度下的民众信仰法律。
法律职业道德是职业法律人必须拥有的道德标准,如何让职业法律人更形象地理解法律职业道德,更深刻地体会法律职业道德,发自内心地接受法律职业道德,这是笔者在学法律职业道德时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将法律看成是一种信仰,这就是笔者思考之后的答案,通过对以下的分析,笔者相信大家会对这种法律信仰下的法律职业道德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法律信仰与法律职业道德是怎样一种关系?
只有拥有了法律信仰,才会拥有法律职业道德,而仅仅说自己有职业道德却不信仰法律,那这只能是一句空话。法律人是道德上的风向标,只有拥有了法律信仰,展现了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这个社会才会有一个好的道德导向,在一个信仰缺乏的社会,一个好的导向对于民众的精神和社会的风气都是至关重要的,将法律作为一种精神上的引导,从内在提升民众的道德标准,这是法律应该做到的,进一步说这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到的,并且,整个社会对法律的尊敬和信服会是这个社会安稳秩序的保障。当然,在这里也要对那些拥有崇高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人报以深深的敬佩,做一个法律职业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个勤勉敬业的法律人在工作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以及许多常人难以忍受的困扰,例如媒体的压力,民众的情绪,还有自身的精神困境等等。在对法律职业者严格要求的同时,也要体谅他们在工作的辛苦。法律工作者在情感上也是一个普通人,他们需要民众对他们工作的理解,需要有人能支持自己的工作,需要有人和他们有一样的信仰,说简单一些,他们需要理解。同样的,法律职业人在被理解的同时,也不能放低对自身的要求,法律信仰是绝对不能丢的,否则,他们就不配得到理解。
那么,在法律信仰下的法律职业道德到底是怎样的一种道德标准呢?笔者在此举出几点法律信仰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特点,这些特点并非是完整的道德内涵,也不是法律工作实践总结得,而是在法律信仰下应该具备的信仰层面的特质。
十四舍己精神。法律工作是一项繁重而又枯燥的工作,需要研究的法律条文少则上百,多则上千,且都是法律术语写成,不方便阅读。各种法律案情纷繁复杂,分析困难,调取案件的证据更是个苦差事,不可预期的困难最初可见。在这样的工作,能保持恪尽职守,就需要有一种舍己精神。需要在面对成千上百的法律条文时,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案情时,面对各种不可预期的困难时,能不惜自己的精力,自己的体力,放弃休息时间,忍受寂寞的侵袭,认认真真的完成自己的工作,没有身体和精神上的享乐,只有法律的崇高使命。
十五勇气。在法律工作,有可能会有自各方的压力,在处理案件时,有时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干预,有时会出现自民众的情绪的影响,媒体的力量也会对法律工作造成影响,面对这样那样的压力,法律职业者必须要有一种敢做敢为的勇气,这种勇气不是说在工作胡干蛮干,而是工作遇到各方的压力,以事实为根据,勇于说出真相,勇于挑战权威,不畏强权,不怕威胁,坚持法律的公正义,坚持法律信仰。只有在法律信仰下,才会有这种勇气,这是对法律的绝对信赖,同时也是法律在内心正确性的体现。
十六理性。从事法律工作,经常会有在感性与理性之间做抉择的情况,面对现实的残酷和严肃的法律,面对同情的心理与法律的规定,在间做出怎么样的抉择,这种矛盾的心理一直以是法律职业者一个头疼的问题,一个事实的正确与否如果从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这两个方面看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定也有自身的滞后性,但法律精神是必须维护的,法律精神是完全正确的,有些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一定会遇到损害一方利益的事,但损害一方利益,必定是为争取另一方更大更公正的利益,但法律精神是必须维护的,法律精神是完全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职业者要放下对损害一方的同情,控制内心地感性,而以一个理性的态度根据法律规定做出抉择,维护这个社会的和谐。信仰也许会有盲目的狂热,而法律信仰正好规避了这种狂热,两者的融合正好可以解决感性过剩的情况,同时又给予我一种理性思考,理性判断的态度。
法律信仰是内在,拥有法律信仰,在精神上,就拥有了法律的力量,法律既是自己本身,又是整个社会,人类需要这种法律的力量,无论是法律职业者还是法律制度下的民众,把法律当作正确性的引导,把法律当作依靠,这不仅仅是民众内心地充实,也是精神上的壮大,而法律职业者在这里扮演者更为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守护者,更是法律的信徒,他们无时无刻都在宣扬着法律,以自身的职业道德,宣扬法律的爱,同时,法律也从他们的一举一动将自己的信仰传播给民众。法律失去信仰,则沦为教条;信仰失去法律,则会陷入狂热。法律信仰将两者融合,法律职业者则是法律信仰的传教徒,他们以自身的法律信仰下的法律职业道德让人们相信,法律需要信仰,法律值得信仰
1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这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同时,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提升,从而又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尤其是对权利的主张是代自觉的主体者人格的呐喊,如果缺乏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是写在纸上的而不会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而权利意识的培养在于主体者自主意识的觉醒。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公民的自我意识的苏醒。如果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那么公民在家的强制和威慑下,只能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自主判断的思维就会逐渐麻木,参与的热情也会逐渐泯没,独立的人格丧失了,那么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荡然无存,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2增强公民对法律价值的感受体认与认同,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内在原动力。法律信仰具有亲历性。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的,被教导出的,而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自觉信服和认可而使法律被认为是值得尊敬的应当尊敬的。人们通过自己参与到法律实践的过程,借助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个别经验和亲身感受而逐步到对法律的归依,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同。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就使人们信仰它获得了必要的价值基础。公民就是通过对价值的感受体认和认同,才转化为法律价值即价值法律化,这是法律信仰生的主观前提。对法律的信仰归根结底是基于法律体现着主体的价值追求与价值理想,这也是法律之所以能够被人信仰的最初原动力。正如西赛罗在论法律说,罗马人自儿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为只有法律体现着正义,反映着正义,保障着正义,实现着正义,从而使人们信仰法律信仰正义获得了发自主体内心的一种心灵的相契,法律信仰也由此而确立。所以,只要法律的内容体现并反映了主体的价值追求,法律才会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体认与认同,并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最终完成信仰法律的理念塑造。3增强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只有家公职人员对家法律具备良好的信仰,才能在形成培养增强自身信仰的同时,有助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培植,和政府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民众法律信仰的榜样。从心理学角度上说,这是一种模仿效应。律人先律己,法律信仰这一社会风气形成的直接因素就是公职人员对法律的认同。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人民的意志,违背的领导,也会损害全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诚如英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因而,为了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应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教育,首先培养其法律信仰。4 彻底摈弃法律工具主义,扫除思想上的障碍,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重要步骤。目前存在一个最大的思想误区是法律工具主义持有者居多,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把法律视为家的工具和政策的工具。有时候法律工具主义者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发展。但是由于他们把法律视为工具,而工具又是可以替代的,一旦达不到预想目标,这一工具就会被弃之不用。政策命令甚至长官意志都可与法律发挥同等的甚至更大的作用,就容易出现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这时法律就形同虚设,伴随的危机亦会爆发,并最终导致人们对法律丧失信心。文革期间时而把法律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时而又砸烂公检法,一切都无法无天的做法就是最好的说明。法律工具主义是人治思想的特殊表现。其实我们知道,法律在具有工具性手段性的同时,亦具有目的性。在一定条件下,它是工具,在另一条件下它就具有目的性了。法律只有始终贯穿着人类的价值追求这一目的,才能真正具有公与正义,才能具有这一法律调整下的经济政治与道德等的公与正义。而法律工具主义是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与目的价值等无关,那么在立法时就不能最大值地记载法律的价值,执法时也不可能实现其价值,自然人们的守法活动也不能享受其应有的价值,导致法律价值的虚化,降低了人们对法律价值的期待,自然无法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5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进行舆论导向和法治宣传,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广泛基础。现在电视报纸和手机都已普及,网络也纵横各区域,这些现代化工具的作用就是迅捷,让人第一时间去感知外部世界。尤其网络舆论的功能日趋强大,具有明显的现代性特质。经过十年发展的网络媒体已成为全球互联网传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网民人数,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各种媒体是通过个案对法律实施关注的。针对每一个热点事件,新闻媒体及网上言论都会非常活跃,进而马上形成舆论趋势,甚至生巨大的舆论压力,使任何部门机构甚至公众人物都无法忽视。例如孙志刚案刘涌案宝马案等新闻网上舆论的汹涌对该案的最终公正解决,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一过程,公民也直接或间接自发培养了对法律的情感。公民通过多种途径站在一个局外者的角度冷眼触摸法律,长期坚持下去,对法律逐渐惯并认可,对法律生一种不可阻隔的亲切,这种亲切感会使社会人群对围事物乃至自身事第一时间以法律者思维去思考,使权利意识更深入民心,受到鼓舞的公众将会继续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对法律事件的关注去,法律信仰就会潜移默化地在公众内心形成。法律堪称人类迄今为止所能拥有的相对而言最为有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治理手段,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法律生信仰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终极标志。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只有一个家的公民具备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那么才有可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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